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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省科技厅等16个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8日

       福建省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改革开放办、
       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 2002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等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财政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新增的部分集中用于应由政府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
  二、改革的方向
  (一)凡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
  (二〕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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