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和地区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计划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教育、科技、经贸、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土、建设、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加强行业指导和项目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政法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在国家有关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地方性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法规体系,对一些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及时进行修订。各级政府要加大依法监管的力度,在进行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在项目审批时严格把关,坚决禁止。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部门和地方资源环境核算制度。全面普及中小学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对公民进行环境法制和知识教育。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消费引导,推行绿色营销、生态旅游和绿色包装,鼓励和完善废物回收利用,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建立起一种自觉的绿色文明生活方式。
(三)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逐步提高供水、供气、供热等资源产品的价格,逐步取消对农用水、能源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补贴。尽快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排污收费标准,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税费改革,逐步完善税制,充分发挥税收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封山育林、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稳定山林、草地与水域权属政策,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合有”的原则,允许继承、转让,防止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地出现逆转。对于生态退耕的,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免农业特产税、农业税、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合理安排和调整土地承包关系,解决生产生活需要的土地资源。把生态建设与扶贫开发结合起来,有计划地实施异地脱贫。各级政府要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吸引企业和个人投资,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充分利用国际政府贷款。捐款,通过优惠的投资导向政策,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直接用于先进环保设备制造、技术开发、环保信息服务、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生态环保项目。
(四)优化经济结构。利用当代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使传统的重化工型产业实现节能降耗,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的资源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认真执行排污总量控制与合理分配,取缔不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工艺水平低、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大力支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和节水农业。减轻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所带来的面源污染和养殖业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实行污染集中控制,严防工业污染向农村蔓延。矿山开采要以生态保护为前提,根据生态承受能力,实行有计划的限量开采。资源型城市要着力培育新的支柱产业,逐步实施经济转型和产业的升级。提高城市燃气化率,加快开发、推广洁净煤技术,降低能源结构中燃煤比例,特别是直接燃煤比例,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引导山区农民由烧柴向烧煤转变。坚决关闭小煤窑,关停或压缩高硫煤生产,鼓励清洁煤开采和煤炭的洗选加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科技。人才和工农业基础,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投入环保产业,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