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原县(市、区)管理中心一律撤销,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名称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并按归集余额核定管理部人员编制,其中,归集余额在1000万元(2001年底数)以下的3人,1000万元一3000万元的4人,3000-5000万元的5人,5000万元以上的6-7人,管理部负责人由市、州管理中心聘任,其它管理人员从原管理中心在编人员中择优录用,竟争上岗。原管理中心的未留用的在编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县(市、区)经办网点以市、州管理为主,在市、州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
(五)撤并行业和单位管理机构。省直、铁路、监狱系统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设分中心或经办网点,属所在市、州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省直、长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怀铁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分中心按建设部等9个部门下发的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进行运作。监狱系统和石长铁路总公司、中南大学铁道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并入分中心或为市管理中心的经办网点。
(六)其它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及其它住房资金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11号文件精神指定或委托有关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以后,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房改或其他部门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在银行设立房改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工作步骤
(一)拟定工作方案。各市、州要拟定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方案内容包括:市、州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工作职责;资产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的安置;工作步骤及完成机构调整的时间等。各市、州的《方案》必须在9月底以前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房改房建办承担)。
(二)分步实施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