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一)设立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省建设厅是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日常工作由省房改房建办负责,并在省房改房建办加挂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履行
《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负责各市、州与省和国家的联网,及时监控全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和人员培训,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具体机构编制事宜由省编办另文批复。
(二)设立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
《条例》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工作,管委会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管委会委员严格按“三个三分之一”(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的要求选聘。
(三)对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市、州均应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依据
《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承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职能,接受省建设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中心可定为副处级事业机构,人员编制按归集余额控制在15-20人以内,可设3-5个内设机构。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城市人民政府任命,一般设一正一副一师(总会计师或总稽核师),且不得兼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从原管理中心在编人员中择优聘用,竞争上岗;急缺的专业人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人员素质。原各管理中心的富余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