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二)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市场经营活动。
(三)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文件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书面告知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由原登记机关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一)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包含安全生产的内容。
(三)检查、指导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四)组织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本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省旅游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全省旅游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行业直管旅游区和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二)指导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殊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四)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一)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制作、核发、管理。
(三)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