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四)督促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纳入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六)负责本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行业经营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省卫生厅
(一)拟订全省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制定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卫生监督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三)监督用人单位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五)组织、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省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全省广播影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省国土资源厅
(一)在预审和报批建设用地过程中,充分考虑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新建矿山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组织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