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湘政发[2002]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湖南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省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省人民政府令《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148号),制定本制度。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一)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制定工矿(煤矿除外)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监察全省企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监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四)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五)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