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完成对全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理,对擅自设立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核减。将必须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擅自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同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罚事项也要进行清理和对外公布。
(二)对省、市州直部门(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的管理办法
1、从2002年开始,省本级将省公安厅(含交警总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局、省计生委、省环保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收执罚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所属院校非税收入暂不执行),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其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核定,确保单位经费的正常需要。从2003年起,各市州也要对上述5个部门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从2003年起,对其他已纳入部门预算的省、市州直部门(单位)非税收入要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省、市州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上述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综合调控力度。
(三)从2003年开始,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
1、对省、市州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行政性经费,以及具备试行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按定员定额管理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2、所有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单位,要同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
3、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均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四)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严格实行收缴分离
1、加强财政专户管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1998]44号)规定,切实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将目前在部门内进行的非税收入上缴下拨方式全部改为通过各级财政专户统一运作,即各部们、单位收取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属于上一级政府的收入,由下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逐级缴入上级财政专户;上级补助下级的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支出计划,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再由下级财政专户拨付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取消一些单位实行的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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