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2]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先后颁发和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渝府发〔2000〕68号文件,实行了土地供应公示制度,规范了土地市场,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加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商业性等经营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除市政府招商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外,从明年元月一日开始,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要根据当地土地自然经济供给能力以及市场对商业、房地产的需求,科学预测房地产、商业性经营土地供应总量,编制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国土房管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房地产土地开发计划必须对外公示并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原则上不再供应非计划用地,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不得办理非计划用地的相关手续。各区公布的地块在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整治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其它区县(自治县、市)亦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实行积极的土地收购、储备整治供应政策。建立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同时对实施城市规划而征用的土地、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低于市场价的转让土地、危改项目涉及的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的多余土地,由市政府统一收回或收购储备,并按城市(城镇)建设规划时序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整治后对外公示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招商,也不得将已批准征用而未进行补偿的土地进行招商,未经公示的土地不得进行商业、房地产业等经营性用地招商,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为了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力度,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对已公示的土地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进行土地行政审批。
除企业改制用于职工安置的和“三金三乱”处置土地变现的外,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