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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2]112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

  为了逐步建立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经验,逐步发展
  我市渝东地区及江北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巴南区、铜梁县已有多年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积累了一
定规模的农保基金。这些区县(自治县、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数据库,为全市的扩面工作
奠定基础。
  二、理顺体制,稳定队伍
  继续贯彻执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的精神,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及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市)已设立机构的,成建制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要妥善解决好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和人员安置等问题。在职能转换过程中,工作机构没有归并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新的工作机构,确保基金、档案的顺利移交。
  三、因地制宜,实施《方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仍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
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险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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