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准。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通知书;
(四)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