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开发区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应为工会组织提供活动条件。

第七章 项目引进与投资

  第三十三条 鼓励在开发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产品属于高科技或产品技术含量高的;
  (二)生产工艺或生产技术属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产品属于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的;
  (四)对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效果的;
  (五)为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及其他国内建设所急需的;
  (六)产品能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
  (七)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
  (一)有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二)产品属于国家禁止、限制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鼓励境内外生产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并在选址、土地出让转让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在开发区设立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主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开发区内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允许境内外投资者以资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或作价入股,兴办企业。
  第三十九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投资,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在15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后,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