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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并且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
  (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三)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四)工作人员上岗未佩带工作牌、未按规定穿着制服的;
  (五)对服务对象不认直接待、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八)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称送,置之不理的;
  (九)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十)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一)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十二)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
  (十三)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五)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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