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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8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14日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经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促进城市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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