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
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