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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11月8日 京民退字[1994]第270号、
 京财行[1994]234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
  现将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的实施范围包括:现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1981年以前接收的,按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规定,改按军队离休干部待遇执行的离休干部;1981年以前接收的,现由市民政局管理的,执行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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