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
提高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9月7日 京组通[1994]33号、京财行[1994]1756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提高已故离休干部的无工作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补助标准:
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有子女无工资收入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30元;配偶无子女又无工资收入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