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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厦府[2002]2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网络(以下简称一卡通,含银行卡实时收费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居民用户委托本市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的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各种费用。
  第三条实行按户计费的用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方式缴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市金卡网络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其他收费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也可加入一卡通系统。
  第五条市金卡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收费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网络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用于代缴费用的银行卡具有其原有属性,并受该卡章程约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厦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一卡通系统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一卡通系统实施规划和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查询/投诉/差错处理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四)组织一卡通有关宣传事宜;
  (五)受理市金卡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收费单位的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市金卡网络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金卡网络中心的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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