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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3、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2、3项的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市、区再就业资金解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八)小额贷款政策市、区政府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区财政筹集,担保业务由区政府指定具体机构承担,市政府按各区所承担的任务划拨部分资金帮助建立担保基金,并由市担保公司为各区承担担保机构提供再就业专项再担保。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区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全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九)就业服务政策
  1、市、区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承担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调动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政府为其提供培训补贴。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在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把网络延伸到街道(镇)及有条件的社区,经费由市、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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