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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四)加强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转变就业观念,是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关键所在。要教育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摒弃只有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自食其力、劳动光荣的观念;树立临时性就业、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灵活就业都是就业的新观念。用人单位也要转变用工观念,招工不能有性别、年龄等方面的歧视,下岗失业人员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就应录用。各新闻单位要发挥新闻导向的舆论作用,广泛宣传再就业的方针政策;要推广再就业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重点开展对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的就业援助。
  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主要是指实行劳动合同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主要指:
  1、国有、集体企业分流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原固定工;
  2、协议期满将出再就业中心或已出中心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
  3、夫妻均失业的人员;
  4、失业后单亲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5、失业一年以上、生活特别困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6、征地后办理“农转非”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制定的各项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税费减免政策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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