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当即撤换。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或下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处理,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
(一)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考试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影响考场、考点秩序的;
(二)在监考中不负责任,对拆封、回收试卷,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或不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作弊、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记录的;
(三)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以及为考生作弊提供其他条件的;
(五)在监考、阅卷工作中,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或传出考场或评卷场所,或丢失、损坏答卷,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命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次同一专业考试培训授课或辅导的;
(七)隐瞒实情,不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在命题、编制试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在命题、阅卷、评分或成绩信息管理中,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干扰、妨碍有关机关调查、核实考试工作情况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
(一)为不具备参加人事考试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考场、考点秩序混乱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或大面积舞弊,隐情不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在命题、制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五)在命题、制卷、阅卷或报名、成绩信息管理中,违反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或篡改、更换有关考试数据、成绩的;
(六)擅自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或提供考试成绩证明的;
(七)包庇、纵容、掩盖考生舞弊行为,或伙同考生作弊的;
(八)打击、报复考生或侵犯考生人身权利,损害考生利益的;
(九)不按考试有关规定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