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领取试卷须持考试主管部门(机构)介绍信。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当清点核对试卷数量和种类,检查密封、包装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试卷须由两人以上专人专车运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失密,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试卷应于当日运抵目的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一小时,考点领取试卷。开考前30分钟,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
第二十五条 负责保管试卷的单位在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后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考生答卷进行监督销毁。
第二十六条 全省统一考试,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设若干考点。县(市)一般不设考点,确需设置的,须经省人事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考点应为交通、通讯条件良好,环境适宜的场所。考点门口张贴“××年度××考试××考区××考点”字样,并在考点内显著位置张贴《考试日程》、《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各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按《主考人员职责》要求,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场应为安全、安静、卫生、光线较好的平面室内场所。每个考场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座位必须保证单人单桌,桌屉朝前放置,课桌右上角贴准考证号单。考场门口标明××考场及准考证起讫号。
第三十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与有关考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权利和要求,并对考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必要时,楼层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主考领导下按《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实施监考工作。监考人员于每场考试前30分钟通过抽签确定所在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主考、监考、巡考等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件。
第三十四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全省统一考试时设总值班室,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考区所在市人事部门也要安排值班,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名单应于考试前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除特殊规定外,值班时间一般为开考前一小时至考试结束后30分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考试期间可邀请纪检、监察、新闻部门或聘请监督员参加考试监督工作。省人事厅视情派巡考人员和督查组赴考区巡视检查。巡考和督查人员应当分别按《巡考人员职责》和《督查人员职责》履行职责。
巡视、督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和社会的监督。公民或组织对巡视、督查人员的失职或违纪行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