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实施行为,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五部委及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组、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形式、期限等要求,严格审计执法,确保审计质量。
第三条 审计厅根据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等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自治区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第二章 计划程序
第四条 审计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审计署的部署安排,确定当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制定统一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