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厦府[2002]246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厦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三)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五)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六)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七)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八)国家、省及本市规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权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房屋、车辆等单一种类的有形资产,可以在本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规定设立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四条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是:
(一)为社会提供产权交易的集中场所;
(二)收集和公示产权交易信息;
(三)对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企划、投资等咨询服务;
(五)为非上市类企业提供股权托管登记及配套服务;
(六)经授权代管、处置企业的不良资产;
(七)其他有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