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早餐工程产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申请入店销售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除必须具备第八条的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餐饮、面点或饮品类经营的企业;
(二)具有5家以上的连锁企业,每个店内有能容纳10人以上的座位,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早餐工程产品实行品种审核制度。每一种早餐工程产品上市前均需由承办单位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同时,报卫生部门审核,经确认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方可生产并在早餐工程餐车(店)进行销售。受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委托的生产加工单位,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产品属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品种、数量应与生产场所相适应,经确认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同时标明“厦门市早餐工程”标识和承办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保留早餐产品样品,并在2℃-8℃的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销售早餐工程产品的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健康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按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从事销售早餐工程产品。
第十四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负责对早餐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早餐工程销售车应统一款式,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早餐车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占道经营许可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