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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早餐产品(包括饮品和早点,下同)的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我市早餐工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主管商贸流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早餐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早餐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城管部门、市工商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市政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厦门市早餐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餐饮同业公会(下称市餐饮同业公会)对本市早餐工程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厦门市早餐工程销售应从现有的餐车占道经营向退出主干道进入社区和入店经营的方向发展,鼓励入店销售。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数量和餐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引导早餐工程经营方式的调整,避免因早餐市场的过度竞争而导致早餐产品质量下降。
  第八条申请餐车占道经营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具备同时生产早点和饮品的能力,能够同时为100部以上餐车提供产品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的布局及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必须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早餐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企业不具备早餐产品的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检测产品;
  (六)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管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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