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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核减建设用地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废止

中山市核减建设用地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中府办〔2002〕7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管理,解决农业税计税土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以下简称计税土地)的各类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后,可申请办理农业税免征手续,核减建设用地农业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是指纳入市、镇统一规划范围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建设用地,军事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益公共建设用地,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第四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设成形的建设用地,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农业税免征手续:
  (一)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因河道整治而占用或灭失的计税土地,经镇区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建设资料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报市农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用地批准或证明文件到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计税土地农业税减免手续。
  (二)公益、公共建设及村民住宅等非农建设占用计税土地,经镇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区财政部门对用地宗数、面积、地类和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可持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用地批准或证明文件到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计税土地农业税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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