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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中山市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规范村级筹资兴办公益事业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村民委员会为兴办公益事业在本村范围内向村民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遵照“一事一议”规定,按照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策、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筹集资金应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修建村级公(道)路等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下列事项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规定途径解决,不得以兴办公益事业名义向村民筹集:
  (一)镇区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改造薄弱学校和清偿旧债务;
  (二)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卫生医疗、镇区内道路建设;
  (三)村(组)干部报酬、村办公费、五保户供养、特殊困难户救济;
  (四)宗教、宗族等场所、设施建设。
  第五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按照本村人口收取,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元。
  第六条 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村,能够由集体股收益出资的,应不向村民筹集资金。
  第七条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村级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后,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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