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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方或者企业方都可以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一方提出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方和企业方进行协商时,在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认真做好协商记录。协商中出现争议的,应尽可能协商解决。经多次协商未果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帮助协调。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中止协商,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经双方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获得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
  集体合同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五份连同企业法人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工会主席资格证明、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谈判代表花名册、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集体合同协商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等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送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下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双方应当另行协商;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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