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石市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10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类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是三资、私营和改制企业。
第三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约束效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提供政策法律服务,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工会(产业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组织负责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