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和担保业务的实际需要,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补充担保金:
(一)各级政府补充的担保金及划拨的不动产;
(二)吸纳股资及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三)担保金存款利息收入和担保费盈余;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在黄石市注册成立的城区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生产型、科技型、效益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在协议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种类: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等贷款的担保。担保公司开办初期以小额、短期、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对融资租赁、货物运输、商业经营等经济合同的担保。
担保公司不对外汇贷款担保,不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第十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与担保公司约定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10)放大配备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范围:担保公司可与协议银行商定对具体贷款进行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公司一次性支付担保费。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参股企业、会员和银行评定的一级信用企业担保费可适当减免。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