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103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的运作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推进我市信用环境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进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坚持市场化运作,平等自愿,信用为先,控制风险和扶持优势企业的原则,切实为信用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确保担保金保值增值,实现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根据其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协议银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担保金
第五条 担保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出资;
(二)企业入股;
(三)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
(四)国内外捐赠;
(五)其他来源。
担保金所有权归出资人,并参与分红。城区政府的出资按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约定的比例用于各城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担保公司设立三年内,各级政府入股盈利作为补充担保金资本投入,参股企业可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