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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3、道路、桥梁、地下管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垃圾处理、市政园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城市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
  4、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发展项目;
  5、房地产开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其他商品住宅;
  6、其他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包括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县(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九条 货物、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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