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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2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黄石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交通、建设、水行政、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交通、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
  2、防洪、灌溉、排涝、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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