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十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经营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营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由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利用城市(城镇)空间和建(构)筑物,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鼓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设计、制作、发布有利于改善经济环境、美化城乡面貌、有利公民身心健康的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