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区卷烟零售点与点的距离:城区及建制镇主干道一侧两店间的距离不小于60米;城区及乡镇集镇(含原乡镇政府所在地,下同)的其他街道、巷弄一侧两店间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三)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50户以下设1个,15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
(四)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一个, 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五)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按所在自然村落人口设置零售点。
(六)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经市、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
(七)同一地址、门牌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下列场所和商店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害和易燃商品的;
(三)非主营副食品的;
(四)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大门两侧;
(五)流动摊点。
第二十二条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零售点布局要求。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跨市、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或其授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跨市、辖市运输罚没走私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烟草制品,需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的,可以凭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在各所辖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者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证运输:
(一)使用复印、涂改、伪造、变造的准运证或者重复使用准运证的;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或者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的;
(三)超过准运证核定的数量、范围或者有效日期的;
(四)运输、存储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