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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许可证的申领与发放
  (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1、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绘制实地勘察图;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告知申领者办理领证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领者不予办理的原因。
  (二)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相应的验资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照片,外来人员必须提交暂住证明;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书,属租赁房的同时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有权限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3户,200户以下1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5 户;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且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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