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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并推荐就业,并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保障对象;为保障对象保存档案的,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保障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要简化登记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保障对象,参照国家和省、市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帮困助学机制,制定保障对象子女助学办法。
  (一)对保障对象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由学校全免;
  (二)保障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学校免收学杂费、住宿费;
  (三)保障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全免。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积极推行对保障对象大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低保对象大病救助基金。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保障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
  (二)保障对象就医时,免收门诊诊疗费;患病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减免30%;
  (三)保障对象家庭新生儿,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并确诊为苯丙酮尿症或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的,由县、区妇幼保健所免费治疗。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12平方米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可减免房屋租金30%;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减免房屋租金50%。保障对象租用国有直管公房、地下人防工程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房租、物业管理费减免20%;租住单位公有住房,按此减免政策规定执行时,若租金支出高于房改租金减免政策标准的,按房改租金政策执行。租住非国有直管公房的,其产权单位可参照本条规定的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减免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县、区要创造条件向保障对象家庭提供政府廉租房,逐步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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