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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境外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担保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或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专职从事过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专职从事监理工作2年以上的证明及主要监理工程项目目录;
  (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监理单位的聘用证明。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予以注册的,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单位,不得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涂改、出租、转借或者出卖岗位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年审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职监理工程师进行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消注册,收回岗位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罚未逾5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岗位证书或者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五)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受查处未逾3年的;
  (六)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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