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注册资本虽未全部到位,但能按期缴付出资且已达注册资本40%以上,并已实际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增设分支机构,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可扩大经营范围。
7、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围。允许具有投资行为能力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注册资本中外资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可以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属外商投资限制类的,由企业办照后向外经贸部门备案。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如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不在同处,允许企业同时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10、获得杭州市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等信誉的企业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可以以其字号和商誉经评估作价对外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三、下放企业登记权,促进城区对外招商引资
11、外地自然人来杭州市六城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下同)投资或与六城区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不含省、市直管交易市场内的),其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12、凡由杭州市六城区招商引进的各类内资企业,除交易市场法人外,不受登记管辖权的限制,均由所在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13、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较多的萧山区,由区工商分局注册厅窗口受理初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可采用影像扫描方式将登记材料通过电子网络上报市工商局核准。其他区、县(市)分局也要积极用好外资登记初审权,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办照服务。
四、降低冠名“杭州”标准,支持县(市)企业外向发展
14、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有限公司、3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有限公司、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及创业投资公司,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
15、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公司以及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其名称可以直接取冠“杭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