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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三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鸿举
                          二00二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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