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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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