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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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