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 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国土、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场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