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 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国土、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场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