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应当发给送审单位地图审图号;对审核同意的其它载体形式的地图产品,应当发给《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
  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编制单位、编制者、印刷单位和测绘任务登记号、审图号、符合国家标准的版权记录、书号、条码等。
  展示单位应当在展示地图的适当位置载明制作单位和审图号。
  第十三条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地方性地图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或者出版单位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十八条 地图价格由出版单位参照社会平均成本自主确定。按规定应当由指定部门或者单位编制、出版的地图价格应当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学地图的价格按照教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地图出版、经营单位经销地图应当明码标价。禁止地图销售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