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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国家有关规定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对现势变化的内容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地图的比例尺和地图内容的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从事地图现势性资料收集并在地图上进行修绘的人员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一式两份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题地图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地图内容有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送审。
  第十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或者交验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测绘任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四)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需报送与软盘或者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五)送审刊登广告的地图的,交验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送审涉及专业内容的专题地图的,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出版单位送审地图的,还须按照国家规定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初审和审核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应当分别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10日、30日内,将审核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审核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涉及的示意地图的审核,实行即送即审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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