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规章备案规定
(2002年7月26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备案工作的管理,加强对规章的审查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章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报送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规章报送备案职责。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备案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章备案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按照职权和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规章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规章备案管理及其有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报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规章备案报告、市长令、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
第七条 规章备案报告应当写明备案规章名称、通过时间、市长令号、公布日期、报送备案时间。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规章备案的接收、登记、送审、存档等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