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盖有本部门公章的检查批准文件。检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被检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
第四十四条 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处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五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高新区的发展需要,编制高新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加强高新区内的社区建设,高新区管理机构对高新区内的社区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或者以其他形式,重点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高新区规划,并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第四十八条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九条 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高新区规划,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审批或者审核报批。
第五十条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尚未征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高新区管理机构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十一条 高新区内的各类管线建设,必须符合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高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