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柔性流动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举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年净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人才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依法纳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国(境)外。
第十二条 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牵头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按《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产生显著效益的,在所得利润中税后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高级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奖励表彰等方面,与本地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凡进入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后留在省内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办理调入手续后,用人单位可一次性拨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由个人支配使用。海外留学人员可申报国家留学人员科研活动资助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流动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各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为柔性流动人才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用以养老、医疗、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障。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紧密挂钩,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收益人。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人才组合保险费支出经核准,可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取得的知识产权。柔性流动人才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或在我省实施成果转化的,依照有关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柔性流动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可由各级人才、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或劳动代理,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使用、鉴定、出国政审、参加各种奖项评选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