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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2002]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广泛吸引各类人才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为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广泛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以柔性流动方式为我省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海内外人才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以下简称柔性流动人才)来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工作;从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赴我省驻外企业、工作机构任职或兼职;创办、合办企业或从事产业转移、技术转让、市场开拓等工作。用人单位聘用柔性流动人才,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柔性流动人才(不含外国籍及台港澳来我省投资、工作和就业的人员)来我省工作、创业,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凭双方签定的契约文本及柔性流动人才本人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山东省人才聘用证》或《山东省海外人才聘用证》。
  第五条 柔性流动人才凭《山东省人才聘用证》或《山东省海外人才聘用证》到县(市、区)公安部门办理《山东省人才居住证》,在购房、购车、子女就读、开办企业、商务出国(境)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可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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